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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储存与运输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3-17 18:04 更新时间: 2025-02-03 08:00
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免疫策略、年度工作计划、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原则上各级疫苗储存量为:省级6个月,市级3个月,县级2个月,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不得超过1个月。
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医学教育`网整理、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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