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贮藏温度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24
药品贮藏温度标准
(一)各国药典对药品贮藏温度的规定
贮藏条件 | 中国药典CHP | 美国药典usp | 英国药典BP | 欧洲药典EP | 日本药局方JP |
冷藏 | 2℃~8 ℃ | 2℃~8 ℃ | 2℃~8 ℃ | ||
冷处 | 2℃~10 ℃ | 不超过8 ℃ | 1 ℃ ~15℃ | ||
阴凉处 | 不超过20℃ | 8℃~15 ℃ | 8℃~15℃ | 8℃~15 ℃ | |
冷冻 | -10℃~-25℃ | -15℃ | - 15℃ | ||
室温 | 10 ℃~30 ℃ | 15 ℃~25 ℃ | 15 ℃~25 ℃ | 1 ℃~30 ℃ | |
常温 | 20 ℃~25℃ | 15 ℃~25 ℃ | |||
标准温度 | 20℃ |
(二)药品贮藏温度标准推荐使用方法
1.中国药典有规定要求的,至少应当符合Chp规定;
2.中国药典未规定的,可参照进口药品生产场地所在的药典标准进行药品贮藏,特别是冷冻药品。
3.美国药典药品贮藏温度标准,可参考应用:
- 冷冻:温度符合-25℃~-10℃的贮存运输条件。
- 受控制的冷处:2~8℃,在贮存、运输及分配时允许在0~15℃。短时的可超过25℃,但应保证不超过24小时,除非有稳定性数据支持或MAH药品注册批准的标准。
- 凉处:8~15℃。
- 室温:工作区温度。
- 可控室温:20~25℃,平均温度应不超过25℃。药房、医院、仓库允许在15~30℃。平均温度只要在范围内,短时的可超过40℃,但应保证不超过24小时。超过40℃应有或MAH药品注册批准的标准。
- 暖处:30~40℃。
- 过热:高于40℃。
- 干燥处:在可控室温下,或在其他温度的等同气压下,平均相对湿度不超过40%。平均相对湿度可以直接测量,也可根据天气报告。测定可在一个季度、一年或者药品的贮存期内,在不少于12次平行测定的基础上获得。平均相对湿度不超过40%,相对湿度偶尔过45%是允许的。
(4)药典标准如修订及时更新有关药品贮藏温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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